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务农,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乡**村**组。无前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欲至克什克腾旗务工,因无路费、伙食费,遂产生盗窃之念。当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林西县大营子乡五一村四组石某某住宅,进入其住宅院落后,将石某某的蓝色轻骑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蓝色轻骑牌电动三轮车以人民币1050元售卖至林西县林西镇“立马电动车”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20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林西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蓝色轻骑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2020年9月9日,林西县公安局将涉案蓝色轻骑牌电动三轮车依法扣押,并于2020年9月18日将此电动三轮车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广臣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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