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无业,捕前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2003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至王某某位于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宅留宿。同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徐某某存放在客厅南侧卧室衣柜中一女式手提包取出,将放在女式手提包内的一个黄金手镯、两条黄金项链、一条土金项链、一个铜质戒指盗走。后张某某携赃物至赤峰市一典当行内将黄金首饰售卖,所得赃款被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2880.00元,两条黄金项链分别价值人民币5520.00元、4416.00元。被盗黄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228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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