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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6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镇**小区住甘肃省敦煌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敦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满足自己生理、心理需求,分别于2020年9月8日、9月12日、9月16日凌晨窜至敦煌市**镇张某某家院内,先后三次将晾在张某某家院内铁丝上的五条女士内裤、一个胸罩、两双袜子盗走。2020年9月13日、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敦煌市**镇黄王某某家院内,先后两次将晾在王某某家院内铁丝上的一条健美裤、一条牛仔裤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内衣内裤拿回自己的房间后,用鼻子闻内衣内裤,使用内裤包裹自己的下体手淫,并将胸罩穿在自己身上寻求刺激。破案后被盗衣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张某某言;3、被害人赵某某、牟某某、张某某、祁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满足自己生理、心理需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自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武威市古浪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具有酌定从重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生

                                  2020年113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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