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2013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111-2号中国人寿对出人行道,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杜某安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两轮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29元)的防盗锁,准备将车盗走未果。
二、2020年3月28日19,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西塱广州地铁总公司门口对出的高架桥底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将被害人陈某文停放该处的松吉牌两轮电动车1辆偷走。后被告人张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三、2020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坑口地铁站D出口对出的龙溪立交桥底的停车点,将被害人王某敏停放该处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36元)偷走自用。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当场被查获上述被害人王某敏被盗的车辆、作案工具7字套筒2个、自制批头6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
2.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杜某安等3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已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发还被害人;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