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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寿光市**街道樱桃园冷库办公楼202房间内盗窃王某某中华中支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1000元。

2、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寿光市**街道龙泰包装院内刘某某的家庭生活住所内盗窃刘某某的华为P10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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