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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51954********文盲户籍地址:陕西省靖边县**乡**村乌某某**镇**村**社2019年11月4日,因盗窃被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2因涉嫌盗窃罪,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乌某某无定河镇红镜滩大酒店北侧公元管道店门口,将孙某某放在老年代步车旁的一个白色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105元及手机一部,经认定该手机的价格为1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4.归案情况说明;5.被害人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行政处罚决定书;9.证据保全清单;10.价格认定结论书;11.检查笔录及照片;12.收缴物品清单;13.视听资料;14.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20330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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