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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张合庆,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泥水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桥**旅馆**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镇**路3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盗窃,于2017年9月2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盗窃,于2018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诈骗,于2019年11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监视居住。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合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清晨,被告人张合庆推门进入定海区人民南路111号凯尔登大酒店市场部办公室,采用顺手牵羊的方法,从橱柜内窃得利群(红利)香烟2条及黄金叶(天叶)香烟、中华(软)香烟、中华(硬)香烟各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15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合庆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合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合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合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珉江

年六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张合庆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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