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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2********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于1983年11月8日被收容审查;曾因盗窃于1985年10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盗窃于1997年11月17日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0年11月17日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盗窃于2002年9月11日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采取挑锁开门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家中,窃得天能牌电瓶1组、花生油20斤、2条马鲛鱼等物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90元。

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部分被追回,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赣榆区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花生油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赣价认定[2020]13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6290****;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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