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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村**组。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由德江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偿还赌债,独自一人到德江县城城南车站附近“**便利店”找朋友借钱,张某某见店内无人,便用力将店面的卷闸门拉开,然后拉开店内收银台抽屉,发现没有现金后,又将店内不同名称的香烟共计14条盗走,放在城南多维国际其租房处。案发后,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德江县公安局投案,所盗香烟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退赔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5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2.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金 银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38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卷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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