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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村**号)。1996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四年,199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5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小区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逐一拉道崖上停放的车辆车门,后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宝马轿车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杰尼亚眼镜1副、SKG颈椎按摩器1个、现金9800元,后将现金挥霍。案发后,被盗尼亚眼镜、SKG颈椎按摩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郭某某。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SKG颈椎按摩器价值290元。

另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郭某某现金9800元,被害人郭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领条、价格认证结论书;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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