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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在保定无固定居所。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绿溪谷地下车库茅台、国窖1573等名贵白酒50余瓶,长城红酒一瓶。

被盗物品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4290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那某某、李某乙、栗某某等证言,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  秀  红

                            二〇一九十二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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