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镇**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本市石排镇**村**厂**栋宿舍**楼走廊处**号房。张某某进入**号房内见被害人陈某某的床铺有一个背包和一个行李箱(内有现金400元),张某某翻开陈的背包和行李箱,将陈某某放在背包一个信封里面的一张建设银行卡拿走并记下了陈写在信封里面的取款密码,并将行李箱(价值约500元)拿走离开了宿舍。2020年5月28日20时许,张某某去到本市石兴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里面用陈某某的银行卡取走了现金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本案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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