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至常熟市**街道**苑**区**号、**号等地,趁无人之机,通过直接拿走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共计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内裤2条、文胸1件、秋衣1件。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某晚,至常熟市**街道**苑**区**号**室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置在晾衣架上的内裤1条。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某晚,至常熟市**街道**苑**区**号**室门口,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庄某某放置在晾衣架上的内裤1条。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凌晨,至上常熟市**街道**苑**区**号**室门口,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晾衣架上的文胸1件、秋衣1件。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已对部分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文胸1件、秋衣1件(均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居住房屋信息查询等;
3.证人贾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朱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晓云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扣押的女式衣物12件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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