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5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50********,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费某某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的家中做保姆。10月27日中午,张某某趁被害人费某某(1944年12月10日出生)熟睡之机,将其放置在卧室床下包里的人民币90000元盗走。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钱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2.证人费某甲、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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