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场**女装**,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园**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叶某某驾驶的白色大众捷达牌滴滴网约车(车牌号:京******)在北京市通州区北通公寓下车时,趁叶某某不备,窃取其放置于驾驶位后座的蓝色帆布包一个,包内装有项链、戒指、玉石、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项链和戒指价值人民币6428.64元;被盗碧玺戒面价值人民币4545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接受审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已对叶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部分被盗物品已起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表、金银饰品收购置换登记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调证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2份,珠宝鉴定报告1份;6.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7.视听资料:滴滴车内监控视频、通州万达广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