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现无固定住处,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作案五起,窃取熊某某、高某甲等人的摩托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山地自行车三辆,总价值3500元。案发后已追回山地自行车一辆,其余车辆均已变卖自肥,未追回。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路临沂市**医院非机动车停车场内,窃取熊某某的鲁******白色**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000元。案发后车辆已变卖自肥,未追回。
2、2020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路**书店西门停车区,窃取高某甲白色**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案发后车辆已变卖自肥,未追回。
3、2020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路**书店西门停车区,窃取马某某红色**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700元,案发后车辆被变卖自肥,未追回。
4、2020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路**书店门口停车区,窃取邵某某白色***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1200元。案发后车辆已变卖自肥,未追回。
5、2020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路**书店西门停车区,窃取高某乙白蓝相间的**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400元。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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