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村富城网吧会所上网时,发现在其旁边的被害人章某某在网吧上网的凳子上睡着了,该男子的一部手机就放在电脑台上用键盘压着,张某某环顾四周发现没人将以上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422.3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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