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韩城市**路**火锅店附近,盗走杨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陕****,价值22000元),随后张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失主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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