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顺市西某某西街办市西路工商银行附近,发现被害人郭某某价值948元的灰色绿佳牌60V20A型两轮电动车电动车停在人行道路边,趁四周无人之机强行将车龙头锁掰开,将该车盗走后以50元价格销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西某某华西办事处西瓦村121号将受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家门口屋檐下的价值3041元的立马牌ZE2051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60元价格销赃。
2019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顺市西某某华西办华严洞路边一出租房院内将受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楼梯口价值4275元的雅迪牌YD1200DT-6B型两轮电动车电动车盗走,后以50元价格进行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3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强行将电瓶车龙头破坏的方式实施盗窃三次,盗窃价值82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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