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顺市西某某蔡官镇长山村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价值3150元的蓝色立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人民币1380元将该电动车在安顺市西某某轿子山镇白果新村门口卖给李某某。
2、2019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顺市普定县三间房村预谋实施盗窃,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姚某某停于该地的一辆价值2700红色格哩雅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得手后,张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骑至安顺市西某某轿子山镇白果新村门口实销赃,在销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程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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