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42000********,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至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曾在被害人张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到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先后多次登录被害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秘密将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账号内的人民币327000元转到其支付宝账号供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书证;4.电子证物检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3册;
3.涉案光盘1张;
4.华为牌手机1台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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