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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街道。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涉嫌诈骗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本院于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到本市皖西学院篮球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殷某某、毕某某等人放在篮球架下一部灰色华为NOVA2S手机、一部华为荣耀V20手机、一部红色苹果8P手机盗走,后销赃得款19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7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毕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叁张。

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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