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经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附*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区**村***号*楼。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经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6********,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室,捕前住昆明市**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经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3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及值班律师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发展成为缅甸小勐拉“皇家国际”赌场网络赌博的下级代理,从微信昵称为“哈喽”处获得赌博网址b.hjw1688.com、赌博代理账号:x15215和密码:a1234567,后通过代理账号将用于登录手机APP“皇家娱乐在线”进行网络赌博的账号和密码授权给下级赌客把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等人,让赌客登录后以出钱上分的形式玩“龙虎斗”、“ 百家乐”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张某某作为赌博代理,从中收取“皇家国际”赌场的洗码费(洗码率0.9%)和返点,截止2018年10月3日,张某某获得“皇家国际”赌场的洗码费和返点共计人民币18240元。
2.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邀约把某某、姚某某从昆明到缅甸小勐拉“皇家国际”赌场赌博,把某某、姚某某同意后,张某某通过与缅甸小勐拉“皇家国际”赌场人员微信名为“哈喽”的人联系,在对方的安排下,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三人于2019年6月18日结伙从勐海县打洛镇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赌博。2019年6月27日,在境外赌场的安排下,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等人结伙从缅甸小勐拉从中缅边境偷越国(边)境回国;2019年7月3日,张某某再次邀约把某某、姚某某等人到缅甸小勐拉“皇家国际”赌场赌博,由张某某联系微信名为“哈喽”的缅甸小勐拉“皇家国际”赌场人员,在赌场人员的安排下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等人于2019年7月3日结伙从勐海县打洛镇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小勐拉,2019年7月13日,把某某偷越中缅边境回国,2019年7月20日,张某某及姚某某再次偷越中缅边境回国。
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3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交办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关于对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活动轨迹查询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查询结果、出入境证件情况、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位置分析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光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检查图片、张某某、把某某手机取证报告及案件有关内容截图、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把某某等人的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共同商量结伙多次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把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把某某、姚某某现羁押在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21页,光盘21张。
3.涉案手机三部、人民币2400元(公安机关暂扣)。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交办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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