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榆树市**乡**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6日18时许,在榆树市**乡**村**组李某甲家后院的路上,因琐事与李某乙发生口角后用手将李某乙打伤,经鉴定李某乙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显光
检察官助理:王阳雪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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