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孝感市高新区**路**号**园**栋**单元**室因琐事与被害人殷某某发生争吵,后张某某持刀将殷某某的头部砍伤。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殷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殷某某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738622****;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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