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家住**镇**村**巷**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在周某某**镇**门东南角广场竹林处,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多发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为轻伤二级,左侧眶内壁骨折为轻微伤,肋骨骨折6处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多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0年5月17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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