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人,身份证号:610124************,小学文化,现住**省**县**镇**村***街**号,农民。2013年 11月27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同村村民何某从自己家门口经过,张某某因怀疑何某与其妻陈某某有染,遂从家里拿了把斧头骑自行车去追何某,追到村子东南路口时发现何某与人在说话,张某某手持斧头将何某背部、左足砍伤。经鉴定,何某左足之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斧头一把;
4.被害人何某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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