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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住竹溪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妻子与顾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酒后邀约顾某某谈谈,期间张某某的妻子谭某某和侄子柯某甲赶到现场。张某某要求三人当面把事儿说清楚,张某某与顾某某因此发生争执。顾某某要离开,张某某阻拦拉着顾某某不让离开,顾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一旁张某某的外甥柯某甲以为顾某某要殴打张某某,将顾某某的右胳膊和腰部抱住,顾某某在挣脱的过程中和柯某甲摔倒在地。张某某起身后左手抓住顾某某的衣领,右手拿折叠刀捅过去,顾某某对着张某某撕抓了两下,张某某也用手推搡。顾某某挣扎着快要站起来的时候,张某某把顾某某的肩膀抓住推倒在地,并将顾某某压在地上。此时柯某乙到达现场,柯某乙以为顾某某要打柯某甲,便上前阻拦顾某某并推柯某甲起来,此时张某某拿折叠刀朝顾某某的左侧腋窝处捅了一下。在张某某还要用刀扎人的时候,柯某甲将刀抢下后藏到路边的石缝里。

2020年2月23日,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左侧气胸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胸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双侧前胸壁、左右手指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让被告人先行回家,同时要求报案公了,在民警到场后,及时通知被告人到达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衣服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柯某甲、柯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7.现场勘验、扣押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芝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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