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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2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淅川 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拉沙加塞问题在淅川县九重镇某某村与习某某发生挣扎,后双方发生撕抓,在撕扯过程中,张某某用撬杠将习某某左尺骨打伤。经鉴定,习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习某某陈述;3、证人文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中阳

杨定军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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