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东**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回迁**区**栋**单元**室。200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元。2007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合并执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元,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8日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门烧烤门前夜宵时,与邻桌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已判决)等人发生口角,进而互殴,期间卢某某被打伤。后被告人张某某叫来周某某(已判决)等人,周某某携砍刀、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持镐把等工具,与卢某某共同追打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遂进入路边一辆出租车,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在阻拦二人离开时分别持镐把、砍刀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并砸坏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卢某某阻止出租车离开并殴打李某甲。经鉴定,外力致李某某右侧上颌窦诸壁及上颌骨颧突多发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甲之损伤属轻微伤;涉案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监控录像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周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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