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6********,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集团**公司职工。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道**里**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道**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18时许,迟某某与李某某母女二人在地铁二号线行至**路站欲下车时,与同乘此车的被告人张某某、其友肖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下车后,将被告人张某某拽出列车至**路站地铁站台上,与被告人张某某、其友肖某某相互撕打,撕打中被告人张某某一脚将跑来靠近的迟某某踹倒在地。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迟某某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为新鲜损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成伤机制鉴定,被鉴定人迟某某在站立状态下受外力作用倒地,右膝关节屈曲、旋转以及被动内外翻的突然运动可以形成半月板的损伤撕裂。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伤情照片等物证;
2. 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监控录像;
8.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鸿芸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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