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811995********,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住洛阳市伊滨区**苑**栋**号。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化某某等四人在洛阳市西工区金城宾馆院内烧烤摊吃饭。大约23时许,在洛阳市西工区委区政府门口西边,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化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化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化某某牙齿脱落。经鉴定:被害人化某某的口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说明、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延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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