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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546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6时许,在绥中县**镇**村**屯后边薛某某家地里,被告人张某某与薛某某夫妻二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因为土地纠纷发生口角,杨某某被张某某用镐打伤。经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身体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镐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证人王某某手机照片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梅

2019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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