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95********,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号**门(**小区东区南门)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口角,用折叠刀将被害人胡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胸腹部外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体表多发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病历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光盘;7.其他证据材料:提取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玲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