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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郑某某发生感情纠纷,2019 年12月5日21时许,来到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号郑某某的家中,通过砸门、踹门方式将门打开,用石头将其卧室、客厅的平板电脑、电视砸坏,并将烟头丢于卧室床上,致床上物品燃烧,并拍照发给郑某某妻子谢某某,随后对火势置之不理后离开,导致火势增大,床上被子、床垫、衣服被烧坏,后火被谢某某哥哥等人发现并扑灭。

2019年12月10日11时,被告人张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元通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对谢某某家进行赔偿,并取得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感情纠纷,在他人家中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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