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5日被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1日、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鞍山市东大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与鞍山市瑞银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奥特莱斯商务酒店工程项目,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以来,直到2018年10月26日工程停工为止,一直未支付工人工资。据统计,共拖欠31名工人工资333170元。经鞍山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局数次口头及下达支付令,责令其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朋友尚丹丹向鞍山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局支付50000元,用于偿还张某某拖欠的部分农民工工资,该款项已存入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民工保障金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诉材料、工资明细表及施工日记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谊丹
助理检察员: 施彦竹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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