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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_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镇**楼,因涉嫌强奸罪,经万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万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被害人袁某某与公司同事聚餐,后因喝醉被其老板郑某某与其男朋友被告人张某某带至二人住处后,二人将其扶入客卧休息,郑某某洗澡出来到客卧看袁某某时发现袁某某平躺在床上,双脚曲起,裤子脱到膝盖处,被子盖住上半身,问其是否需要脱掉裤子睡觉,被害人袁某某没有回应,郑某某遂将受害人裤子脱下,盖上被子,后郑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回卧室休息。被告人张某某半夜起床上洗手间时听见客卧有动静,遂进入袁某某休息的客卧给袁某某喂水后,发现袁某某未穿裤子,遂起邪念,在袁某某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袁某某醒后发现其裤子和内裤均被脱掉,一段时间过后,袁某某因月经没来去医院检查出自己已经怀孕,2019年7月3日袁某某遂到万源市公安局报案。2019年7月29日袁某某在万源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到万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进行引产手术,万源市公安局对袁某某引产物进行了提取,并对袁某某丈夫庞先科、张某某进行指尖血采集,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DNA检验鉴定结果为:张某某、袁某某是送检引流产物个体生物学的父、母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袁某某喝醉酒,在袁某某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强奸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怀孕、堕胎的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对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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