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保康县**镇**路**组**号。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2月11日、2014年10月25日、2016年4月11日、2018年12月21日被保康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3年11月25日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5年4月22日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保康县马良镇沿河路1组82号的家中设置多台麻将机,招揽客人以卡五星、板九的方式赌博,其中卡五星赌博有10元定漂20元、20元定漂40元、100元定漂100元等赌注,收取参赌人员每人100元至200元的茶水费。赌场从午饭后至18时为一局,18时至24时为一局。2016年至2018年,张某某通过前妻徐国芳的微信为赌客提供资金结算****.7629万元,放码人员王某甲在赌场上为赌客提供资金24.65万元。赌资合计42.4129万。
张某某经本市公安局警察规劝,于2019年6月25日到保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银行账单、微信账****;2.证人庄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孔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为赌客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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