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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住深圳市罗湖区**栋**号,个体户。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罗湖区**路**工业区**栋**号其经营的“**便利店”内,以微信、现场写单方式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后通过其实名注册的账户向“皇家彩世界”赌博网站投注,并收取网站投注额百分之三的返利及其个人设置的赔率差额。2019年3月 21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及赌博违法行为人刘某、任某、荣某军、丁某兵(均已行政处罚),并当场缴获投注单据两张、作案用手机、平板电脑各一部。经查,自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共接受三十七名赌客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4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平板电脑;2.书证:六合彩投注单,微信投注记录,银行卡开户及交易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某兵、任某、荣某军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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