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3********,汉族,高中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城乡一体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袁某某伙同秦某某(在逃)等六人共同出资30万元在开封市**村**排**号开设**赌场,并以每天3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张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拿牌和打杂等工作,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1万元。袁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共涉及赌资累计数额为600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在河南省新郑市**镇**社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开封县公安局民警通过技术手段抓获。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违法所得1万元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退缴违法所得票据;2.辨认笔录:袁某某、郝某某、曹某某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郝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受雇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 珂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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