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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号,无业。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看见有人在其原承包的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村村南河渠上伐树,遂手持撅头将停放在**村村南河渠上的于海的面包车(车牌号:鲁******)实施了打砸毁损,造成车辆受损,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980元。经调查,张某某自称的承包地已于2017年10月以46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对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村村委的不满,先后多次实施携带烧纸、衣服、供养的物品到村委门口焚烧,向村委办公室摔酒瓶,打砸村委办公室大门、村里广告牌等行为,扰乱村委工作秩序。2019年2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从家中自携带烧纸的纸钱来到**村村委会门口进行焚烧,持砖头猛砸村委会的大门,致使村委会大门受损。2019年9月25日上午5时30分许,张某某从自家携带烧纸纸钱、蛋糕、火腿肠,来到本村村委会门口,将蛋糕、火腿肠摆放至村委会大门门口处,将烧纸纸钱点燃后遂离开,致村委大门受损。2019年9月份,张某某持砖头打砸**村大街上的垃圾分类宣传栏,致宣传栏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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