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镇**村**社**号,农民。2015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庄某某**镇 “****”KTV喝酒娱乐后,步行至“**”网吧门前,打电话叫来在附近租住的朋友杨某某,后二人在网吧门前聊天的过程中碰到去网吧找魏某某的闫某某等人,由于相互认识,便在一起聊天,在几人聊天的过程中,张某某讲起和魏某某发生过矛盾,还表示了要殴打魏某某的想法,闫某某和杨某某听后对其进行劝解并提议将二人叫到KTV化解矛盾。后张某某到附近一烤吧购买了一瓶啤酒边喝边聊,接着闫某某、杨某某来到“**”网吧叫正在上网的魏某某娱乐,张某某紧跟着来到网吧的吧台,对网吧负责人唐某某说要在网吧打架,唐某某没有同意,张某某便走出网吧,随后魏某某和闫某某等人走出网吧来到“**烤肉”店附近,张某某上前质问魏某某为什么以前在背地里骂他,魏某某对其解释没有此事,张某某不听解释,后两人便发生争执,争执的过程中张某某持手中的啤酒瓶在魏某某头部打了一下,啤酒瓶被打碎,魏某某欲上前撕打张某某,张某某又用手中的半截啤酒瓶在魏某某背部捅了一下,在左胳膊处划了一下,后二人被闫某某、杨某某拉劝开。
当日,魏某某到庄某某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为: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背部皮肤多处裂伤;左上肢皮肤裂伤。共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用3821.18元。后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闫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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