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卖淫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0********,汉族,初中文化,**足道按摩店老板,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路**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2018年8月1日因容留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我院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路**号由其实际经营的**按摩店内,先后容留田某某、范某甲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店内日常管理、收取卖淫女每单160元的嫖资分成。

2019年3月28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得知上述场所有卖淫嫖娼活动,遂伏击守候并实施抓捕。民警先后在**足道店铺附近抓获已完成性交易的戴某某、韦某某二人,又在店内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王某某和卖淫女田某某二人。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卖淫女范某甲,并当场从店内查获、扣押记账账本、付款二维码牌、手机、监控设施等物品。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某、戴某某、韦某某(三人均系嫖娼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戴某某和韦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卖淫女田某某、范某甲的手机微信名截图、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微信联系人页面截图、公安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三名嫖客当天分别与卖淫女田某某和范某甲发生性交易,其中戴、韦二人通过转账方式向两名卖淫女支付了270元、300元的嫖资,及王某某因被抓捕尚未支付嫖资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被扣押的手机照片、《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微信截图、从被告人张某某被扣押的手机里调取的其与丈夫范某乙的部分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于足道店内的卖淫活动主观明知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证的涉案足道店内监控设备的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发现足道店内装有监控设备,摄像头分别对应足道店铺门口和大堂,监视屏幕设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的事实。

4.证人田某某、范某甲(均为卖淫女)的证言结合店内扣押的记账本、田某某、范某甲、张某某三人及嫖客的转账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有收取嫖资分成的行为,二名证人虽否认在店内卖淫但执法记录仪显示证人田某某被抓获时正在进行性交易。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范某乙(张某某的丈夫)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承认自己系足道店老板,但否认知晓店内有卖淫活动;证人范某乙对于同居一室的妻子的工作情况、足道店的经营情况均不知情。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卷宗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劣迹。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在上述同一地点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该份案卷中卖淫女徐某某说明了被告人张某某当时的容留卖淫模式和收取分成的方式。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和被告人张某某、三名嫖娼人员、两名卖淫女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烨雯

检察官助理 江  淼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四册、鉴定意见书二册及光盘三张。

3.补充证据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