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住湘潭市雨湖区**号。2012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2日、2019年10月4日分别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己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在其租住的湘潭市雨湖区**号某栋某单元某号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霞
检察官助理:雷文觉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