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镇**村**号,现住地资兴市**街道**家园**栋**单元**室。2006年1月28日因抢劫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资兴市**街道**家园**栋**单元**室家中三次容留袁某某、樊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1、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到资兴市**街道**家园**栋**单元**室张某某家里玩,晚饭后二人商议购买毒品来吸食,袁某某遂到一男子买来2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而后两人在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将购来的毒品吸食完。
2、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袁某某在资兴市**街道**家园**栋**单元**室张某某家里玩,经二人商量后决定各出100元毒资购买毒品吸食,之后袁某某拿两人凑得的200元到一男子处买来毒品冰毒和麻古,而后两人在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将购来的毒品吸食完。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和吸毒人员“梦某”等人吃完晚饭后商量吸食毒品,于是“梦某”打电话喊樊某某去买毒品,樊某某到建材市场一男子处买来200元毒品,随后张某某、樊某某、“梦某”等四人一起在资兴市**街道**家园**栋**单元**室张某某家中卧室,以“烫吸”的方式将购来的毒品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资兴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臻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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