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单元**室,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因赌博于2018年1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海州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王某某、贾某某二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约15时许,屈某某到达张某某家中,与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三人一同吸毒。
2020年8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容留王某某、贾某某、屈某某三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屈某某、贾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照片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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