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街村**号。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其家中和其驾驶的轿车内,先后三次容留闫某某和杜某某吸食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其家中,容留闫某某和杜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其家中,容留闫某某和杜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3、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红色马自达轿车,在临沂市兰山区**村**道上,容留闫某某在其轿车内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杜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及驾驶的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理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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