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现住肥东县**镇**宿舍**幢**室。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11月被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7年7月1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6月25日被合肥币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9年7月9日被合肥币公安局瑶海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7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花园小区**号楼**室出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花园小区**号楼**室出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花园小区**号楼**室的出租房内,容留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