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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罪案)_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13261981********,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由泾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08时,被抽调至泾源县六盘山高速公路出口疫情防控查验点的泾源县公安局辅警张某某穿戴公安配发的制式警服正常开展疫情防控工作。10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未悬挂号牌的哈弗H6越野车从六盘山高速公路出口驶离高速,在途经疫情查验卡点时,张某某做停手手势让被告人张某某靠边停车进行人员登记。被告人张某某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张某某见状随即拉住该车主驾驶门把手被车辆拖着往前走并向车内被告人张某某大喊:“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张某某未予理会,并且加速往前驾驶,张某某因害怕松手被卷入车底,便双手抓住车辆驾驶门把手站在车辆的踏板上,被该车带至六盘山派出所门口,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见前方有车急踩刹车将车停住,主驾驶车门也被甩开,张某某进入车内向被告人张某某喊到:“车辆熄火,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张某某非但未停车还踩油门加速。当车辆行驶至344线与312线交叉路口处,张某某进入车内用脚踩刹车将刹住,随后将司机张某某强制带下车。此时,从疫情查验点到344线与312线交叉路口,张某某已被被告人张某某拖行200余米。经泾源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张某某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左踝部扭伤。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泾源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设置的卡点,造成警务辅助人员张某某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左踝部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秀莲

             检察官助理:禹素娟

                  2021年21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2399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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