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义,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2017年9月4日因贪污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4时许,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交警在易县流井乡李家坟村村南乡公路匡山路段集中清查行动中,对驾驶人员张某某例行检查,张某某拒绝接受检查,驾车碰撞交警杜某某手部后逃逸,后被交警冯某某、刘某某截停,张某某倒车再次逃逸过程中将警车左前保险杠撞坏,随即停车,在民警将张某某带离现场时,张某某将交警冯某某右小臂咬伤。后对张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发现:张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 孙士程
2020年7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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