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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146,汉族,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阜阳市****街道**社区****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聚众在阜阳市人民政府大门,采用围堵市政府大门的方式反映信访诉求,且拒不听从在场工作人员劝阻。在特巡警支队组织警力对张某某丈夫陆某某强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抓、咬等方式阻碍执法,并致使特巡警支队辅警董某某、毛某某、余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所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对卷内证据及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利云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阜阳市**区**街道**社区**街**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方某某等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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