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146,汉族,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阜阳市**区**街道**社区**街**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聚众在阜阳市人民政府大门,采用围堵市政府大门的方式反映信访诉求,且拒不听从在场工作人员劝阻。在特巡警支队组织警力对张某某丈夫陆某某强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抓、咬等方式阻碍执法,并致使特巡警支队辅警董某某、毛某某、余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所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对卷内证据及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利云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阜阳市**区**街道**社区**街**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方某某等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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