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58********,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永康街五委三十二组,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洮南市**医院门前与其乘坐的出租车司机因车费问题产生纠纷。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场处理时,张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在民警驾驶警车将张某某带往派出所途中,被告人张某某辱骂民警,并蹬踹、撕咬民警赵某某,致赵某某右侧手臂被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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