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68********,汉族,专科文化,公务员,大姚县**委员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路**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大检侦监捕[2019]9号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其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2007年至2016年担任大姚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工程建筑老板马某某等11人共22次合计现金人民币22.12万元,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在担任大姚县**局副局长期间,分管大姚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大姚县**勘测设计室,收取返回设计费私设“小金库”144.1271万元,2014年12月张某某从管理“小金库”的工作人员洪某某处拿走了现金人民币合计40万元用于个人私用,用于炒股等,涉嫌贪污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后经过教育自愿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张某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及通知书、缴纳赃款凭证、户籍身份材料、任免职文件、关于**局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关于成立县**局**勘测设计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大姚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购房合同、张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等书证;马某某、张某甲、杞某某、冯某某、洪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自述材料、悔过书、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在担任大姚县**局副局长期间,分管大姚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大姚县**勘测设计室,收取返回设计费私设“小金库”144.1271万元,2014年12月张某某从管理“小金库”的工作人员洪某某处拿走了现金人民币合计40万元用于个人私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贪污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留置期间自愿主动交待了贪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有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2007年至2016年担任大姚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工程建筑老板马某某等11人共22次合计现金人民币22.1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张某某在留置期间经过教育后,自愿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有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张某某进行数罪并罚。张某某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云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张某某主动缴纳赃款86.527万元已存入大姚县纪委违纪款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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